貴陽市廠房質量檢測鑒定怎么辦理
一、現場和有關資料的調查,應包括下列工作內容:
1 收集被檢測建筑結構的設計圖紙、設計變更、施工記錄、施工驗收和工程地質勘察等資料;2 調查被檢測建筑結構現狀缺陷,環境條件,使用期間的加固與維修情況和用途與荷載等變更情況;3 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;4 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的檢測目的和具體要求,并了解是否已進行過檢測。二、 建筑結構的檢測應有完備的檢測方案,檢測方案應征求委托方得意見,并應經過審定。三、 建筑結構的檢測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內容:1 概況,主要包括結構類型、建筑面積、總層數、設計、施工及監理單位,建造年代等;2 檢測目的或委托方的檢測要求;3 檢測依據,主要包括檢測所依據的標準及有關的技術資料等;4 檢測項目和選用的檢測方法以及檢測的數量;5 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情況;6 檢測工作進度計劃;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;8 檢測中的安全措施;9 檢測中的環保措施。四、 檢測時應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在檢定或校準周期內,并處于正常狀態。儀器設備的精度應滿足檢測項目的要求。五、 檢測的原始記錄,應記錄在專用記錄紙上,數據準確、字跡清晰,信息完整,不得追記、涂改,如有筆誤,應進行杠改。當采用自動記錄時,應符合有關要求。原始記錄必須由檢測及記錄人員簽字。六、 現場取樣的試件或試樣應予以標識并妥善保存。七、 當發現檢測數據數量不足或檢測數據出現異常情況時,應補充檢測。八、 建筑結構現場檢測工作結束后,應及時修補因檢測造成的結構或構件局部的損傷。修補后的結構構件,應滿足承載力的要求。九、 建筑結構的檢測數據計算分析工作完成后,應及時提出相應的檢測報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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